1.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时承诺场所面积、用途、消防设计未改变,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安全检查许可文书并依法开展现场核查。
2.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材料可采用比例准确、图例明晰、与现场实际相符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无需提供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竣工图纸。
3.除应当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请人如无法当场提供其他申报材料,予以容缺受理,后期再进行补正。可以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的申报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供。
4.不采用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由13个工作日的法定办结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
1.对于火灾事实清楚,当事人无异议,不涉及赔偿纠纷,无人员伤亡和放火嫌疑,不涉及保险理赔,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火灾事故,可不予火灾现场封闭,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2.除过火区域及与起火原因有关的区域外,不扩大封闭范围。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进度,及时调整、缩小火灾现场封闭范围,缩短火灾调查期限,从速助企恢复生产。
1.严格规范行政检查,严格执行“权责清单之外无检查”“无计划不检查”,除举报核查外,日常行政检查主要通过“双随机”形式开展,2025年现场检查总量明显下降。
2.大力实施“综合查一次”,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原则上对同一监管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不超过两次,对信用评价高的不超过一次。
1.在每月及时公布“双随机”检查单位名录的基础上,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提前“点对点”告知,提醒单位自查自纠。
2.广泛运用教育指导、示告知等柔性执法方式,对22项符合“首违”“轻微”等相应情形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开展“说理式”执法,向执法对象讲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说明法律规定、整改措施,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慎用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的,一般不予临时查封。主动帮助企业落实整改,指导制订整改方案,以最低成本实现整改。
4.对于已纠正违法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的被处罚单位,经单位主动申请可提前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协助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和技术指导。
经单位主动申请预约,提供消防行政许可“预检查”和企业“消防安全体检”服务。针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予以清单化告知,不纳入行政执法,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提出问题整改和安全提升建议,有效提高消防行政许可申报效率和企业消防安全水平。
各消防救援站利用熟悉演练、前置备勤等时机,积极开展“防消联勤”工作,帮助企业查找、整改动态火灾隐患,同步开展消防宣传、疏散逃生等,有效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处置初期火灾能力。
1.通过监督执法“亮码检查”、开展执法回访、设置意见收集箱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积极听取建议意见,不断优化执法服务举措,打造更加清廉、规范、透明的消防执法环境。
2.经受送达人确认,积极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即时收悉的方式,快速送达执法文书。选择邮寄送达方式的,免费提供法律文书快递寄送服务。
3.大队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消防站、消防体验馆,邀请公众参与消防装备操作体验、消防常识科普等活动。各消防救援站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消防水带加固、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充气、手机充电、临时休息、紧急救助等便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