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简称《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依公告精神,《火灾自动报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和《火灾自动报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的原强制性条文均废止,相关标准后续修订(后续修订的标准,不再有强制性条文)。
系统兼容性和可靠性是保证火灾自动报系统运行的基本技术要求,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火灾自动报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等相关规定。
报区域是将火灾自动报系统的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探测区域是将报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具体划分要求可参《火规》3.3.1、3.3.2、3.3.3条文执行。
2、第2款和第3款存在争议,可参照《火规》4.8.1、4.8.5处置,对于独立建造的不同建筑,当共用一套火灾自动报系统时,仅需启动确认起火建筑的所有火灾声、光报器,这种情况在多栋建筑组成的小区中较为常见。
本条文整合了《火规》4.8.7、4.8.12条规定,内容基本一致,表述略有调整。消防应急广播强制切入的具体实施要求,可参《火规》4.8.12条文说明。
本条文整合《火规》6.7.1、6.7.2、6.7.5条,内容基本一致,表述略有调整,对于原规范描述的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仍应设置可直接报的外线电话。
本条文规定了火灾自动报系统线路的燃烧性能要求,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2014的相关规定!
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采用插头连接,有利于消防设备的安全运行,也为了防止用户经常拔掉插头做他用。
对火灾自动报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其中,对于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可参《火规》12.1.11条。
为方便大家理解,现就《火灾自动报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中需要调整的条文列示如下...
为方便大家理解,现就《火灾自动报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中需要调整的条文列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