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栓作为重要的消防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该法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
《低压配电装置及其部件的通用技术条件》GB7251.1:国家标准明确规定,所有配电箱必须配备箱盖,以确保设备安全并防止误操作。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052-2009):规定未经保护的电气元件和装置应当设置在专门的电气间或设备室,这也间接要求配电箱应有适当的保护,如护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